消费维权案例:押金非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消费者刘某从地板砖经销商处订购一批地板砖,购物清单注明刘某先交2000元押金后,由经销商向其发货。因经销商提供的地板砖与刘某选定的要求不符,消费者刘某拒绝接收后经销商不再发货。于是消费者刘某要求地板砖经销商退还当初订购地板砖预交的2000元押金,而经销商认为消费者刘某违约在先不应退还。双方各执一词,产生纠纷。为此,消费者刘某请求霍邱县消保委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退还2000元押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保委在受理刘某的投诉后,立即与地板砖经销商取得了联系。经调查了解,认定消费者刘某投诉的问题属实。

        在县消保委主持的调解现场,经销商表示为了给刘某订货和送货已经耗费了其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刘某拒收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消费者刘某购买地板砖预交的2000元不予退还。于是,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示消费者刘某购买地板砖预交的2000元押金,相当于提前支付部分的货款,不同于定金,经销商无权留置押金,需要退还给消费者。但可以扣除在此期间相应的损失费用。

        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经营者考虑到没能如约交付给消费者刘某所定的地板砖,愿意退还消费者刘某的2000元押金,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性其中之一是“押金”与“定金”的涵义不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的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也称为“定金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相当于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可以理解为提前支付合同的款项,不适用“定金法则”。所以本案经营者不能依据“定金法则”扣除预付款。另外,“押金”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押金一方违约的,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押金”和“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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