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中央空调安装后漏气 压力达不到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1日,霍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其于2017年8月在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一拖四的某品牌空调,总价计3.1万多元并已全部付款。双方签定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消费者付款后,商家立即上门为消费者安装空调。后来,当李某房屋装饰即将齐全时,消费者通知空调经销商,其购买的空调是否需要调试,商家明确表示“我们销售的空调是品牌空调,装修工人是从合肥请来的,经验非常丰富,不需要调试。”待装潢公司将消费者房屋屋顶天花板快装齐时,消费者仍然不放心,再次联系空调经销商,要求我自己购买的空调检修调试。此时,经销商才安排专业人员对空调检修调试。果不其然,调试检查发现空调管道接口处漏焊,无法正常使用。
这样,给消费者房屋已装好的天花板造成了没必要的拆除,延长了工期。据此,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国家购买商品合同条款规定:“如经销商过错按实交款的日百分之一支付对方”做出赔偿,共计1.5万元人民币。但经营者只愿意赔偿消费者3000元人民币,其他不问。经消费者多次上门协商无果,后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给予关心调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10月31日,霍邱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李某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耐心向经营者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要求经营者依法应负以下两个责任:
一、赔偿因检修安装空调给消费者家天花板没必要的拆除所带来的一切费用;
二、按双方购买空调的合同条款规定,按实交货款的日百分一赔偿消费者1万元。
经销商听此建议后,立即向安徽总经销商请示,总经销商同意了此建议,消费者和经销商也同意了此处理意见。双方无异议并又签订了赔款和三包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按《合同法》规定,双方签定了合同,应按违约责任追究经销商责任赔偿,对消保委做出的两点处理建议,双方达成协议,还续签了合同,试用后的空调时间仍然需要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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