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约定门窗被经销商调换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消费者刘某来到霍邱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其于2017年7月在霍邱县城关镇卧阳路某高档门窗店购买了两个高档门窗,门窗品牌、价格、颜色、规格等都已经与经销商谈好,并签定了书面合同且全部付款,预定半个月后销售商安排人员送货上门并安装。门窗装好后一个星期,消费者刘某发现新装的门窗感觉有些不对劲,于是把与经销商签定的合同拿出来比对,发现已装门窗的尺寸与原约定的相差一半,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解决问题,商家不予承认其门窗尺寸有瑕疵,消费者又把门窗拍摄的照片和合同给经销商看,经销商仍不买账,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到霍邱县消保委投诉,请消保委给予主持公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11月30日,根据消费者刘某反映的情况,消保委约谈了经销商。经了解,消费者刘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县消保委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建议经营者:
1、为此事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不便向消费者道歉,以得到消费者的谅解;2、按照与消费者刘某签定的合同要求,给刘某的门窗重装,直到消费者满意为止。此处理的结果消费者无意见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由于经销商在展示样品或签定合同,内容、规格、尺寸进行调换,造成消费者购买的门窗与约定的不一致的现象,且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未向消费者告知,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通过此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时,都要签合同,内容越详细越好,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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